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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征集全县儿童福利领域突出问题线索的公告

来源:靖安县人民政府 访问量: 发布日期:2025-04-25 11:08:22

关于征集全县儿童福利领域突出问题线索的公告

为进一步提升儿童福利保障水平,切实维护儿童合法权益,不断推进靖安县儿童福利工作高质量发展,现面向社会公开征集儿童福利领域突出问题线索。有关事项公告如下:

一、征集时间         

2025年4月至10月。

二、征集范围

1.对符合条件的孤儿、事实无人抚养儿童,以及残疾孤儿、残疾事实无人抚养儿童,未纳入相应的基本生活保障;     

2.对符合条件的孤儿、事实无人抚养儿童,以及残疾孤儿、残疾事实无人抚养儿童,未按“当月审批当月计发”的要求享受相应的福利补贴;

3.为不符合条件的人员纳入保障或补贴申请,通过提供虚假证明材料、篡改信息等手段骗取资格;

4.因儿童及其家庭情况发生重大变化,出现信息不对称,导致多领、少领、冒领资金等问题;

5.工作人员在受理申请、审核、审批、资金发放等过程中是否存在以权谋私、虚报冒领、吃拿卡要、优亲厚友、滥用职权等行为。

三、问题线索举报受理方式

1.举报电话:0795-7190885。拨打举报电话时,举报人可直接陈述问题线索。

2.来访地址:靖安县民政和退役军人事务局2楼儿童福利股。

3.举报邮箱:yumengyun@qq.com。举报人可将详细的问题线索、相关证据材料等以邮件形式发送至该邮箱。

四、注意事项

‌反映问题需真实、客观,尽可能提供具体时间、地点、人员及佐证材料;提倡实名反映,我们将严格保密举报人信息,依法保护合法权益;对恶意诬告、捏造事实的,将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。

特此公告

附件:靖安县儿童福利保障政策

靖安县民政和退役军人事务局

2025年4月24日

附件

靖安县儿童福利保障政策

一、保障对象

(一)孤儿

孤儿是指失去父母、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。

(二)事实无人抚养儿童

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指符合下列两种情形之一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。

1.父母双方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儿童。

重残:一级二级残疾或三级四级精神、智力残疾

重病:根据当地大病、地方病等实际情况确定

服刑在押、强制隔离戒毒或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6个月以上

失联:失去联系且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6个月以上

被撤销监护资格: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

被遣送(驱逐)出境:外籍人员与内地居民生育子女后被依法遣送(驱逐)出境且未履行抚养义务

2.父母一方符合上述8种情形之一,另一方死亡或失踪的儿童。

死亡:自然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;

失踪:人民法院宣告失踪。

(三)残疾孤儿、残疾事实无人抚养儿童

残疾孤儿(残疾事实无人抚养儿童)是指持有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》的孤儿(事实无人抚养儿童),或者0-6岁(不满7周岁)持有残疾评定指定医院、县及县以上具备医疗诊断资质的专业机构出具残疾诊断证明的孤儿(事实无人抚养儿童)。

二、保障标准(现行)

(一)基本生活补贴

1.集中养育孤儿:每人每月1940元;

2.散居孤儿:每人每月1450元;

3.事实无人抚养儿童:每人每月1450元。

(二)照料护理补贴‌

残疾孤儿(残疾事实无人抚养儿童):每人每月1500元。

三、办理程序

(一)社会散居孤儿申请基本生活费审批程序 

1.申请。散居孤儿申请孤儿基本生活费,由孤儿监护人(抚养人)向孤儿户籍所在地社区或乡(镇)人民政府提出申请。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:

(1)公安机关出具的孤儿父母死亡户口本销户页或证明,或医院出具的孤儿父母死亡证明,或殡仪馆出具的孤儿父母死亡火化证明,或人民法院出具的孤儿父母宣告死亡或失踪的证明法律文书原件;

(2)孤儿身份证(或户口本)原件;

(3)孤儿监护人(抚养人)身份证(或户口本)原件;

(4)孤儿近期1寸免冠照片2张;

(5)残疾孤儿需提供残疾证明。

2.审核。社区或乡(镇)人民政府应在10个工作日内,组织有关人员通过入户调查、邻里访问等方式,对监护人(抚养人)和社会散居孤儿情况进行认真核实。符合发放条件的,由孤儿本人或监护人(抚养人)填写《江西省孤儿基本生活费申报审批表》一式两份,社区或乡(镇)人民政府签署审查意见后,连同有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一并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。

3.审批。县级民政部门要认真审核申请材料,符合条件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,并将审批结果函告社区或乡(镇)人民政府。县级民政部门应同时与社会散居孤儿的监护人(抚养人)签订孤儿养育协议,对领取、使用孤儿基本生活费以及孤儿养育状况提出相应要求,明确监护人(抚养人)应依法履行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。签订孤儿养育协议应征求和尊重孤儿本人意愿。孤儿监护人(抚养人)发生变化的,应按照以上程序重新办理有关手续。

(二)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申请基本生活费审批程序

1.申请。监护人或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或所在村(居)民委员会填写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》,向儿童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、社区提出申请。

2.查验。乡镇人民政府、社区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部门信息比对的方式查验儿童父母情况,作出查验结论。无法通过部门信息比对核验的,可由儿童本人或其监护人、亲属协助提供必要补充材料。对符合条件的,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报送县级民政部门。对查验结论有异议的,乡镇人民政府、社区可采取入户调查、邻里访问、信函索证、群众评议等方式再次进行核实。为保护儿童隐私,不宜设置公示环节。

3.确认。县级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报材料及查验结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。符合条件的,认定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,录入“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”,并当月发放基本生活补贴。不符合条件的,应当书面说明理由。

4.终止。规定保障情形发生变化的,监护人或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或所在村(居)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、社区。乡镇人民政府、社区和县级民政部门要加强信息动态管理,对不再符合保障情形的,终止其保障资格,并及时退出信息系统。

(转自靖安发布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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