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制定背景
根据宜春市发改委、宜春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印发的《关于 贯彻落实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》,县政府回复单〔2023〕 62号县领导批示意见,按照政府定价的有关办法,我委开展了 城镇自来水价格成本监审和听证会工作,现提出调整意见。
二、制定依据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》、《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》、《江 西省价格听证目录》、《江西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》、《江 西省定价目录》。
三、协调过程
参考自来水公司出具的城镇供水价格成本费用及相关资料 进行了成本监审及定价听证,听取了消费者代表、企业代表、 人大代表、政协委员、相关乡镇及主管部门意见。
四 、适用范围
靖安县城镇范围内用水用户。
五、主要内容
1、按照国家简化水价分类的政策要求,将目前“居民生活 用水、行政事业用水、工业用水、基建经营用水、特种行业用 水”等五类水价,改革调整为“居民生活用水、非居民生活用 水、特种行业用水”三类水价。将原来的“行政事业用水、工 业用水、基建经营用水”归类为“非居民生活用水”,实行同价。
2、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定价为1.45元/吨;非居民生活用水 定价为1.90元/吨,其中包含行政事业用水、工业用水和经营 基建用水;特种行业用水定价为6.00元/吨。
3、居民生活用水继续实行阶梯水价,居民用户以每户五人 计算,每户用水量分为三级(阶梯水价比例关系为1:1.5:3)。 一级用水量,为年用水量360吨以下(“以下”含本数,“以上” 不含本数,下同),即月均用水30吨以下,执行现行居民生活 用水价格1.45元/吨;二级用水量,为年用水量361吨至480 吨,即月均31-40吨,执行现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1.5倍2.18 元/吨;三级用水量,为年用水量480吨以上,即月均40吨以上,执行现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3倍4.35元/吨。
4、非居民用水及特种用水实行累进加价。按照江西省发展改革委、住建厅、水利厅《关于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 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的通知》(赣发改收费〔2018〕1175号) 和宜春市发展改革委、宜春市综合行政执法局、宜春市水利局 《关于印发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方案的 通知》(宜市发改收费字〔2019〕13号)文件规定执行。
附件:

赣公网安备36092502000005号